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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呔做特首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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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9-23 21:10: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港府下月發表政制發展第五號報告書,據悉報告書內將建議推行區議會方案,此方案是國家主席胡錦濤(相關新聞 - 網站)親自拍板,此方案既符合民主發展的循序漸進要求,亦能令中央放心新增的立法會議席達到均衡參與的目標。為了令這個政改方案獲立法會各黨派支持,報告書亦會一併澄清曾蔭權(相關新聞 - 網站)做特首最長可做任期是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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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相關新聞 - 網站)與內地法律專家多番研究後,彼此取得共識,指由於《基本法》表明特首只可連任一次。換言之,一般特首最多只可做十年,而經補選的特首曾蔭權,則最多只能做七年,而非十二年。

據了解,港府今次在第五號報告書內一併交代特首最長可做的任期,除了因為要處理中央四月就補選特首任期釋法時,未有釐清補選特首的最長任期是七年或十二年外,亦希望藉此化解全體區議員將加入選舉委員會出現的所謂「憲制矛盾」,政府認為一百零二名委任的區議員,是董建華(相關新聞 - 網站)委任的,○七年他們成為選委會成員,即使投票給曾蔭權,也沒有所謂「投桃報李」的問題。

新增五功能議席全歸區會

港府的區議會方案建議,新增的五個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全部撥歸區議會,加上現時已有的一席,全港十八區的區議會五百二十九個區議員將可互選出六名立法會議員。

港府的方案又建議,產生○七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八百人增至一千六百人,現時所有區議員,皆能加入原政界的選委會,藉此擴大選委會的民意基礎。新增的選委會席位餘額,則按比例分配給其他三個界別。

據悉,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自中央在今年四月就補選特首任期釋法後,一直與內地法律專家研究補選特首最長的任期究竟是七年還是十二年。經過詳細研究有關文件後,中港雙方達成的共識是《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表明:「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有關條文的重點是只可連任一次,由於今年六月經補選的特首曾蔭權到○七年七月一日後再繼續做已經算是連任,換言之,曾蔭權最長的任期只是七年而非十二年。

澄清連任期 避角色衝突

由於現時即將加入選委會的五百二十九個,其中一百零二個是由董建華委任,而非由曾蔭權委任,故港府內部認為不存在投桃報李問題。退一步而言,曾蔭權若成功連任,他亦只會在○七年十二月任命一班新一屆的委任區議員,由於曾蔭權只可連任一次,無可能再角逐連任,故亦不會出現曾蔭權委任區議員去投票支持曾蔭權做特首之衝突。

第五號報告書又會列出,雖然○七年選委會會增至一千六百人,但參選特首的提名票,依然是只需一百票,變相降低了參選的門檻,鼓勵競爭。但不會設置取得提名票的上限,但若果再次出現只有一位候選人的情況,會建議加設投信任票的一關,與澳門參選特首辦法看齊,即需要取得過半數選委會支持,即最少八百零一票,方可當選成為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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